9.11.2.4 風力發電機
9.11.2.4.1 如確定風力發電機為障礙物,則應予以標示和(或)燈光標示。
注:參見7.3。
9.11.2.4.2 除航行研究另有指示之外,風力發電機的轉子葉片、吊艙和支架上部 2/3 的部分應涂成白色。
9.11.2.4.3 若認為燈光實屬必要,應使用中光強的障礙物燈光。風力發電場(如兩個以上(含)一組的風力發電機)應被視為一個大面積物體,并應:
a) 安裝障礙燈用以識別風力發電場的邊界;
b) 按 9.11.2.3.1.15 對邊界上燈具之間最大間距的規定安裝障礙燈,除非專項評估表明可使用更大的間距;
c) 安裝障礙燈,以便當使用閃光燈時它們會同時閃光;
d) 安裝障礙燈,以便對風力發電場內顯著地位于較高高程的風力發電機進行識別,而不論這些發電機所處的位置。
9.11.2.4.4 障礙物燈具應采用能向從任何方向趨近的航空器提供無遮擋視野的方式安裝在齒輪箱上。
9.11.2.5 架空電線、電纜等和支撐塔架
9.11.2.5.1 應為欲標示的電線、電纜等配備標志物;支撐塔架應用顏色標示。
9.11.2.5.2 架空電線或電纜等的支撐塔架應按 9.11.2.3 的規定予以標志,但當塔架在日間有高光強障礙燈標識時,可略去標志。
9.11.2.5.3 在物體上或緊鄰物體旁展示的標志物應位于醒目的位置,以保持物體的一般輪廓,并且在天氣晴朗時,在航空器有可能接近它的所有方向上至少從空中 1 000 m、從地面 300 m 的距離上應能被識別出來。標志物的形狀應醒目,且其醒目的程度應保證其不致被誤認為是用來傳達其他信息的標志物, 同時它們應不增加其所標志物體產生的危害。
9.11.2.5.4 展示于架空的電線、電纜等的標志物應為球形,其直徑應不小于 60 cm。
9.11.2.5.5 兩個連續的標志物或一個標志物與支承塔桿之間的間距,應與標志物的直徑相適應,但在任何情況下,該間距:
a) 在標志物直徑為 60 cm 的場合,應不超出 30 m,此值逐漸隨標志物直徑的增大而加大;
b) 在標志物的直徑為 80 cm 的場合,應不超出 35 m,此值再次逐漸隨標志物直徑的增大而加大;
c) 在標志物直徑不小于 130 cm 的場合,應不超出 40 m。
在涉及多條電線、電纜等的場合,標志物應設在不低于各標志物所在的最高架空線的高度上。
9.11.2.5.6 標志物應是一種顏色。當采用多個白色及紅色或白色及橙色標志物時,它們應相間設置。所選的顏色應與看到它時的背景形成反差。
9.11.2.5.7 用以標志物體的旗幟應展示在物體的頂部或最高邊緣的四周。當用旗幟標志大范圍的物體或一組間距很近的密集物體時,應以不大于 15 m 的間距展示。旗幟應不增大其所標志物體產生的危害。
9.11.2.5.8 應使用 B 型高光強障礙燈標明架空電線或電纜等的支撐桿塔的存在,如果:
a) 航行研究表明應用 B 型高光強障礙燈才能識別出電線或電纜等的存在;
b) 業已發現在電線或電纜等上安裝標志物是不可能的。
9.11.2.5.9 在使用 B 型高光強障礙燈之處,應將障礙燈設置于下列三個高度層:
——桿塔頂部;
——電線或電纜的懸垂線的最低點;
——上述兩層之間的大致中間高度。
注: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要求將燈設在桿塔以外。
9.11.2.5.10 標明架空電線或電纜等的支撐桿塔存在的 B 型高光強障礙燈應順序閃光,首先中層燈, 然后頂層燈,最后底層燈。各層閃光之間的間隔周期時間之比應大致為:
——中間燈與頂部燈:l/13;
——頂部燈與底部燈:2/13;
——底部燈與中間燈:10/13。
注:高光強障礙燈是準備無論在白晝或夜間都使用的。需要注意保證它的燈光不致引起令人不適的眩目。
9.11.2.5.11 如果有關當局認為在夜間使用B 型高光強障礙燈可能造成對機場附近(約 10 km 半徑范圍內)駕駛員的眩目或形成影響環境的重大問題,則應采用雙障礙燈系統。雙障礙燈系統應由在晝間、黃昏和黎明使用的B 型高光強障礙燈和在夜間使用的B 型中光強障礙燈組成。使用中光強燈時,其應與高光強燈處于同一高度。
9.11.2.5.12 A 型和 B 型高光強障礙燈的安裝調制角應符合表 38 的規定。
表39 低光強障礙燈的光束分布
類型 |
最低光強 a |
最大光強 a |
垂直光束擴散角 b |
|
最小光束擴散角 |
光強 |
|||
A 型 |
10 cdc |
N/A |
10° |
5 cd |
B 型 |
32 cdc |
N/A |
10° |
16 cd |
C 型 |
40 cdc |
400 cd |
12°d |
20 cd |
D 型 |
200 cd e |
400 cd |
N/A d |
N/A |
注:本表未包括建議的水平擴散角。19.2.1.3要求覆蓋障礙物周圍360°。因此,為滿足此項要求需要的燈具數量將取決于每一個燈具的水平擴散角和障礙物的形狀。所以,擴散角越窄, 需要的燈具越多。 |
||||
a 360°水平面。對于閃光燈,指按 ICAO《機場設計手冊》第四部分所確定的有效光強。 b 光束擴散角被定義為:水平面與光強超過在“光強”一欄中所提光強的方向之間的夾角。 c 在仰角 2°~10°之間。燈具水平時,仰角以水平面為基準。 d 峰值光強應大約位于仰角 2.5°。 e 在仰角 2°~20°之間。燈具水平時,仰角以水平面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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