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Ⅱ/Ⅲ類進近燈光系統
9.2.3.1 Ⅱ類或Ⅲ類精密進近跑道應設Ⅱ、Ⅲ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
9.2.3.2 Ⅱ、Ⅲ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全長宜為 900 m,因場地條件限制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可以適當縮短,但總長度不得低于 720 m。應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線延長線上并盡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 900 m 處的燈具組成,此外還應有兩行延伸到距跑道入口 270 m 處的邊燈以及兩排橫排燈,一排距跑道入口 150m,另一排距跑道入口 300 m。其中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內的燈具布置如圖 73 所示。若能證明進近燈光系統燈達到了附錄F 的 F.6 規定作為維護目標的適用性水平,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內的燈具布置如圖74 所示,其余部分應與Ⅰ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相同,如圖 72 所示。900 m 的長度是按在Ⅰ、Ⅱ和Ⅲ類條件下為飛行提供引導的要求確定的。長度小于 900 m 可能支持Ⅱ類和Ⅲ類運行,但Ⅰ類運行可能受到限制。如果跑道入口內移,則道面上的燈具應為嵌入式的。
9.2.3.3 構成中線的燈具的縱向間距應為 30 m,最靠近跑道入口的燈位于距跑道入口 30 m 處。
9.2.3.4 距跑道入口 270 m 以內的側邊短排燈應對稱于跑道中線延長線并發紅光。單個側邊短排燈的組成、長度和至中線延長線另一側與其對稱的側邊短排燈的橫向距離均應與接地帶燈相同。
9.2.3.5 設在距跑道入口 150 m 處的橫排燈應填滿中線燈與側邊燈之間的空隙。
9.2.3.6 設在距跑道入口 300 m 處的橫排燈應自中線向兩側各伸出 15 m。
9.2.3.7 如果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中線燈是由 9.2.3.10b)或 9.2.3.11b)所述的燈組成的,應在距入口 450 m、600 m 和 750 m 處增設橫排燈。
9.2.3.8 如果中線燈是由 9.2.3.10a)或 9.2.3.11a)所述的短排燈組成,Ⅱ/Ⅲ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距入口 300 m 處的橫排燈及 300 m 以外的短排燈上,應各附加一個順序閃光燈。順序閃光燈應每秒閃光兩次,從最外端的燈向入口逐個順序閃光,直到距入口 300 m 處的橫排燈。每一個閃光燈的光度特性應符合 9.2.2.10 的規定。
9.2.3.9 Ⅱ/Ⅲ類進近燈光系統靠近跑道入口第一個 300 m 部分的中線燈應由發可變白光的短排燈組成,只有當跑道入口內移 300 m 或更多時,這部分中線燈才可由發可變白光的單燈組成。當附錄 F 的
F.6 規定作為維護目標的進近燈光系統燈具的可用性水平能夠落實時,Ⅱ/Ⅲ類進近燈光系統靠近跑道入口第一個 300 m 部分的中線燈可由下列形式的燈具組成:
a) 短排燈,如果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中線燈是由 9.2.3.11a)所述的短排燈組成;
b) 短排燈與單燈相間,如果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中線燈是由 9.2.3.11b)所述的單燈組成, 最靠近跑道入口的單燈位于距跑道入口 30 m 處,最靠近跑道入口的短排燈位于距跑道入口60 m 處;
c) 單燈,如果跑道入口內移 300 m 或更多。上述燈均應發可變白光。
9.2.3.10 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中線燈應:
a) 為與內端 300 m 部分相同的短排燈;
b) 在中線的中間 300 m 部分為雙燈光源,在中線的外端 300 m 部分為三燈光源。上述燈均應發可變白光。
9.2.3.11 當附錄 F 的 F.6 規定作為維護目標的進近燈光系統燈具的可用性水平能夠落實時,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每一中線燈可由下列形式的燈具組成:
a) 一個短排燈;
b) 一個單燈。
上述燈均應發可變白光。
9.2.3.12 短排燈的長度應至少為 4 m。短排燈由近似點光源組成時,燈具應等距設置,間距應不大于1.5 m。
9.2.3.13 構成橫排燈的燈具應為發可變白光的恒定發光燈。燈具應以不大于 2.7 m 的間距均勻布置。
9.2.3.14 Ⅱ/Ⅲ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的全部燈具的光中心應盡量與跑道入口燈的光中心保持在同一個水平面上,距入口 150 m 范圍內的燈具應在當地情況許可條件下盡量安裝得接近地面,不應有降坡。由于地形變化,在距入口 450 m 以內可以有一段不大于 1:66 的升坡,但不應有降坡;在距入口 450 m 以外可以有不大于 1:66 的升坡或不大于 1:40 的降坡。但全長范圍內變坡的次數應盡可能少,而且每次坡度的變化應盡可能小。每一段升坡、降坡或水平段上至少應包含三個短排燈。除側邊短排燈外,系統中的橫排燈和短排燈均應垂直于中線并被中線平分,分別位于同一個水平線上。側邊短排燈應與相鄰的中線短排燈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9.2.3.15 由燈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在其距跑道入口 960 m 及兩側距跑道中線延長線各 60 m 的范圍內, 除儀表著陸系統或微波著陸系統的方位天線外,不應有突出于其上的物體。這些設備和裝置應為易折式的,其突出于該平面之上的高度應不大于其至跑道入口距離的 0.5%,并應作為障礙物加以燈光標示和標志。此外,在距跑道入口 1 350 m 及兩側距跑道中線延長線各 60 m 的范圍內,不應存在遮擋駕駛員觀察進近燈光的視線的物體。
9.2.3.16 應為Ⅱ/Ⅲ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設置能夠自動投入的應急電源,應急電源的投入速度應滿足燈光轉換時間的要求。系統中的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內部分的轉換時間應不大于 1 s,其余部分的轉換時間應不大于 15 s。系統中的順序閃光燈應由一個能分三級調光的并聯電路供電,其余均應由兩個能分五級調光的串聯電路供電,中線短排燈和側邊短排燈應隔排串聯在兩個不同的電路內,橫排燈上的單燈則應隔燈串聯在兩個不同的電路內。
9.2.3.17 燈具的光度特性和仰角調置應符合附錄 E 中圖 E.l 和圖 E.2 的規定。
圖73 Ⅱ、Ⅲ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的內端 300 m
圖74 可證明達到了附錄 F 規定作為維護目標的燈具適用性水平時的
Ⅱ類和Ⅲ類精密進近跑道內端 300 m 的進近燈光和跑道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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