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機場飛行區的機場數據、物理特性、障礙物的限制和移除、目視助航設施(包括標志、標志物、助航燈光、標記牌、助航燈光的供電系統和監視與控制系統等)、標示障礙物的目視助航設施等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地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飛行區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本標準不適用于直升機場、短距起降機場和水上機場。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精確度 accuracy
估計值或測量值與真值的相符程度。
2.2機場 aerodrome
在陸地上或水面上劃定的區域(包括各種建筑物、裝置和設施),其全部或部分可供飛機起飛、著陸和地面活動使用
2.3機場燈標 aerodrome beacon
用以從空中辨明機場位置的航空燈標。
2.4機場標高 aerodrome elevation
機場可用跑道中最高點的標高。
2.5機場識別標記牌 aerodrome identification sign
為幫助從空中識別機場而設置于機場內的標記牌。
2.6機場凈空 aerodrome obstacle free space
為保障飛機起降安全而規定的障礙物限制面以上的空間,用以限制機場及其周圍地區障礙物的高度。
2.7機場基準點 aerodrome reference poin
表示機場地理位置的指定點。
2.8機場交通密度 aerodrome traffic density
——低:每條跑道平均繁忙小時的運行架次不大于 15 或平均繁忙小時的機場總運行架次小于 20;
——中:每條跑道平均繁忙小時的運行架次約為 16~25 或平均繁忙小時的機場總運行架次為 20~ 35;
——高:每條跑道平均繁忙小時的運行架次約為 26 及以上或平均繁忙小時的機場總運行架次大于
35。
注1:平均繁忙小時運行架次是全年每天最繁忙小時運行架次的算術平均值。注2:一次起飛或一次著陸構成一次運行。
2.9航空燈標 aeronautical beacon
為標示地球表面上某一特定點而設置的、從各個方位均能看見的連續發光或間歇發光的航空地面燈。
2.10航空地面燈 aeronautical ground light
除在航空器上顯示的燈以外的任何專為幫助空中航行而設置的燈。
2.11飛機基準飛行場地長度 aeroplane reference field length
飛機以核定的最大起飛質量,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無風和跑道縱坡為零的條件下起飛所需的最小場地長度。
2.12飛機等級號 aircraft classification number
表示飛機對規定標準土基等級道面的相對影響的數字。
2.13飛機機位 aircraft stand
機坪上用以停放飛機的特定場地。
2.14飛行區 airfield area
供飛機起飛、著陸、滑行和停放使用的場地,包括跑道、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滑行道、機坪以及機場周邊對障礙物有限制要求的區域。
2.15機坪 apron
機場內供飛機上下旅客、裝卸貨物或郵件、加油、停放或維修使用的特定場地。
2.16平衡飛行場地長度 balanced field length
當選定的飛機的決斷速度使所需的起飛距離與加速停止距離相等時的距離。
2.17短排燈 barrette
在垂直于跑道方向的一條直線上、間距約為1 m ~2 m的三至五個航空地面燈具的組合體。
2.18電容放電燈 capacitor discharge light
由高壓電通過封閉在管內的氣體放電而產生瞬時高亮度閃光的燈。
2.19凈空道 clearway
經過修整的使飛機可以在其上空初始爬升到規定高度的特定長方形場地或水面。
2.20公布距離 declared distances
可用起飛滑跑距離(TORA):公布的可用于并適用于飛機起飛時進行地面滑跑的跑道長度。可用起飛距離(TODA):可用起飛滑跑距離的長度加上如設有凈空道時凈空道的長度。
可用加速停止距離(ASDA):可用起飛滑跑距離的長度加上如設有停止道時停止道的長度。可用著陸距離(LDA):公布的可用于并適用于飛機著陸時進行地面滑跑的跑道長度。
2.21除冰防冰設施 de-icing /anti-icing facility
用以清除飛機上的冰、霜或雪以使飛機表面清潔,或在一定的時間內使飛機表面保持清潔不致形成冰、霜、雪或融雪積聚的設施。
從平行或近似平行的儀表跑道同時離場。
2.39 儀表跑道 instrument runway
供飛機用儀表進近程序飛行的跑道,分為:
a) 非精密進近跑道:裝有目視助航設備和為直線進入至少提供方向引導的非目視助航設備的儀表跑道;
b) Ⅰ類精密進近跑道:裝有儀表著陸系統和(或)微波著陸系統以及目視助航設備,供決斷高不低于 60 m 和能見度不小于 800 m 或跑道視程不小于 550 m 時飛行的儀表跑道;
c) Ⅱ類精密進行跑道:裝有儀表著陸系統和(或)微波著陸系統以及目視助航設備,供決斷高低于
60 m 但不低于 30 m 和跑道視程不小于 300 m 時飛行的儀表跑道;
d) Ⅲ類精密進近跑道:裝有儀表著陸系統和(或)微波著陸系統引導飛機至跑道并沿其表面著陸滑行的儀表跑道,其中:
1) ⅢA:用于決斷高小于 30 m 或不規定決斷高以及跑道視程不小于 175 m 時運行;
2) ⅢB:用于決斷高小于 15 m 或不規定決斷高以及跑道視程小于 175 m 但不小于 50 m 時運行;
3) ⅢC:用于不規定決斷高和跑道視程時運行。
注:目視助航設施不一定與所設置非目視助航設施的規模相匹配,選擇目視助航設施的準則取決于所擬運行的各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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